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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广西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例回顾
4月6日,潘某某与家人一起到钟山县回龙镇一山场扫墓。在扫墓过程中,潘某某点燃钱纸、香、蜡烛和衣纸并燃放鞭炮。由于疏忽大意,潘某某在未尽到防火义务的情况下离开下山,最终引发山火,造成总过火面积达14.9731公顷(224.5965亩)的森林火灾。
4月10日,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将潘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其对扫墓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积极主动向受害群众赔偿损失共计32万元。
鉴于潘某某认罪认罚,积极承认错误并赔偿损失,取得他人的谅解。4月10日,钟山县公安局对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6月28日移送起诉到钟山县人民检察院。11月2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知识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明确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由烧荒造成火灾,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者或 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冬季天干物燥,容易引起火灾
希望广大群众
在家用电用火、在野外燃火
一定要慎之又慎
避免因疏忽酿成悲剧
●来源:钟山县委宣传部、中国应急管理、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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