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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失火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据悉,2023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家田地为春耕准备开垦土地,将杂草收割堆积在一起后,在没有做好防火准备的情况下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火势因风扩大,被告人随即开展扑火但火势已无法控制,经多人扑救灭火但收效甚微。经鉴定,此次火灾事故造成林地过火面积共798.5亩。
郭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失火罪的规定,西秀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某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积极主动按照西秀区林业局出具的《黄腊乡郭某某恢复森林植被实施方案》缴纳76604元用于更新造林,补植复绿。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违规野外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知识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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