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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工厂企业消防安全提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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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工厂企业消防安全提示卡

  • 分类:消防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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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6-27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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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普法|工厂企业消防安全提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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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30日,江苏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导致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719.25 万元。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认定如下:陈某、蒋某违反企业禁烟规定,在半成品仓库五层吸烟遗留火种引燃包装纸箱堆垛并蔓延扩大。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陈某、蒋某,九龙灯具厂半成品仓库员工,违反企业禁烟规定,遗留火种引燃4号仓库5层可燃物引发火灾,对火灾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严禁人员违反规定吸烟否则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相关案例

  5月16日,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在辖区一鞋企进行检查时,发现此鞋企的工人曾某在厂内的工作台旁边吸烟,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早在2023年2月17日,大队工作人员在该厂检查时,就发现过曾某在工作台旁吸烟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案例

  5月5日,浙江温州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苍南县望里镇马鞍园区进行消防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马鞍园区3幢102车间一员工在车间内违章吸烟,望里派出所对陈某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二日处罚。

 

 

工厂企业人员密集

消防安全十分重要

员工在上岗前

务必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严禁违规吸烟、使用明火等危险行为

以下工厂企业防火提示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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