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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水火无情,人有情”,可是不然。偏偏有人通过放火,来发泄自己的情绪,这就很“刑”!我们一起来看一组案例。
01、一女子纵火烧楼, 只因工作不顺
近日,福建漳州东山县一足浴店发生火灾。据调查,涉嫌纵火的陈姓女子是一名KTV服务员,事发当天因工作不顺心,情绪失控后纵火。目前,该女子已被刑事拘留。
02、因劳务纠纷!父子俩相约“放火”
2023年2月19日凌晨,宝鸡市岐山县枣林镇某村刘某某父子二人,因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务纠纷,多次索要劳务费未果后,父子两人索性前去放火点燃李某收购的草料堆垛,从而引发大火。5月13日宝鸡市岐山县公安局提请岐山县检察院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03、只为“出口恶气”,男子获刑3年6个月
2023年1月9日,广西桂林一男子因饮酒后借钱未果引起矛盾,为了“出了口恶气”冲动之下一把火将朋友的车辆烧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应该肆意发泄,大家要知道,故意放火可是要判刑的~
普法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时冲动故意放火,不仅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北京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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