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全民消防安全教育官网
公民消防安全知识
消防资讯
- 习近平对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火灾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商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派出工作组赴湖南指导
- 国家消防救援局调度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加强对地铁等隐患路段排查
- 应急管理部发布2023年11月全国自然灾害情况
- 王祥喜:全力确保岁末年初安全形势稳定
- 王祥喜:举一反三严查密防各类风险隐患 全力确保岁末年初安全形势稳定
- 应急管理部召开2023年全国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暨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会议
- 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强调 严厉打非治违 深查彻改隐患 全力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
-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2023年冬季全国森林草原火险形势预测
文物建筑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近年来,文物建筑发生失火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巨大损失,令人惋惜。那么,文物建筑要如何“保护自己”呢?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或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其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统筹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安全管理
消防设施: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用火: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用电: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危险品: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大型活动: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四、开展防火巡查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五、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会报警。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安全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识。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