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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5年!34户受灾,损失超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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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5年!34户受灾,损失超600万…

  • 分类:消防预防
  • 作者:
  • 来源:中国消防 河池消防
  • 发布时间:2023-08-07 09:29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判刑5年!34户受灾,损失超600万…

【概要描述】

  • 分类:消防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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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8-07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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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家店铺起了火,34户邻居跟着遭殃一共损失了600多万!近日,广西河池的李某良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回顾

  2021年9月12日,广西河池天峨县一自建房商铺内突发火灾。

 

 

  消防员到场时,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通过外墙和竖井向建筑上下蔓延。消防员立即同时组织搜救和灭火,被困群众全部被安全疏散,火灾被扑灭。

 

 

  据了解,起火建筑为9层民房,共有36套房屋,起火点为二层仓库货架区域,起火原因认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

 

  经调查发现,事故责任人李某良于2017年承租了起火建筑部分区域作为商铺使用,经营过程中,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区设置储存易燃可燃物的仓库,且未定期对仓库电路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当天,仓库内发生火灾后,没有相应消防措施应对,致使大火蔓延,烧毁同栋楼及邻楼的住户、租户等 34 户人家的房屋及生产、生活物资。经评估,本次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达618.1981万元。

 

  近日,天峨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房屋损失和室内物品损失进行赔偿。

 

  阿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温馨提示经营性自建房户主或经营户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修电气设备及线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用于生产、经营、存储的自建房居住区域要与经营部分做防火分隔防患于未"燃"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来源:中国消防 河池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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