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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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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解读

  • 分类:综合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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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 发布时间:2019-12-03 16:42
  • 访问量:4

【概要描述】《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解读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15:45:00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180号正式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在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为切实解决我省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机制不健全、建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解读

【概要描述】《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解读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15:45:00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180号正式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在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为切实解决我省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机制不健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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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解读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 15:45:00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180号正式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在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为切实解决我省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机制不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实际问题,对着力提升我省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完善的消防基础设施体系而出台的政府规章。

一、《规定》制定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规定》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国家标准为依据,注重与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衔接,立足贵州实际,围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规范,分别对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责任进行明确,为我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符合省情、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规定》的立法背景及意义近年来,我省城镇化、工业化步伐不断加快,各类城镇新区、工业园区、新建道路大量涌现,但与之配套的消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却相对滞后,消防安全管理与构建完善的消防基础设施体系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防设施未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或不严格执行消防规划。二是消防站点被随意搬迁,难以满足快速出动、快速处置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需求。三是高层建筑和城市综合体建筑火灾风险增大,设施管护责任界定不清,大量消防设施得不到有效管护,四是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的责任不明晰。同时,随着我省城市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超大型住宅小区迅速增多,这类建筑体量庞大、业态复杂、人员高度密集,极易诱发火灾,加之产权关系和使用权属复杂,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界定不清,大量消防设施得不到有效的保养和维护,长期处于故障状态。这些问题给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扑救带来严峻挑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石,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制定《规定》是我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不断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和夯实消防工作基础的重要举措。《规定》的颁布实施从立法层面上对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强化了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规范了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进一步增强火灾抵御能力。标志着我省消防设施管理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阶段,为全面依法做好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法律保障,对我省构建完善的现代化消防基础设施体系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5章44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主要内容为条例的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对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和产业集聚区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的工作职责进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第八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在消防设施管理方面的应用作出了鼓励性的规定。

第二章“公共消防设施”(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的维护管理规定。一是明确了消防规划的强制性要求。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关于公共消防设施和安全布局的具体编制要求进行了细化规定。第十一条依据住建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将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用地纳入黄线管理作为规划强制内容,明确需要调整建设用地的,应当报经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评估同意,以防止随意变更规划用地,导致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和消防训练基地布局不合理。二是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小型消防站的建站要求。

第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参照《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有关要求,对应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解决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防火、灭火工作现实难题,第十四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关于人均住宅用地面积的有关规定,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关于常驻人口超过2万人应建乡镇消防队的标准要求,经测算和论证规定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商贸城、物流城、大学城等应当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小型消防站。三是明确了微型消防站的工作职责。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乡居民社区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负责开展辖区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安全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从政府规章层面对微型消防站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内容为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建设、消防产品质量的监控措施、维护管理职责等。一是强化了建筑消防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依据《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对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质量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关社会单位自行对其设计、监理、技术审查、验收行为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各自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体系和监管模式,扭转目前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质量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家审查把关的局面,切实提高设计、施工质量。二是明确了村居民自建住房改作经营性场所使用的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办理要求。随着我省旅游产业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村居民自建住房改建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农村经营性场所大量涌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此类场所,由经营者自行确保其消防设施设施、施工符合技术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应当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可直接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同时,从政府规章层面,对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部分小型旅馆、饭店和农家乐不需要办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放、管、服”规定进行明确,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创业。针对大量农户利用民居开设的公众聚集场所,由于受建筑结构所限,难以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问题,授权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消防设施设置要求,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三是明确了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可以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根据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跟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以及贵州省住建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进行维修和更换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针对违反《规定》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等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但又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违法条款。

四十二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履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理措施。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不履行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理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确规定了《规定(草案)》的施行时间。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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