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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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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因在小区消防通道内违规停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事故肇事方承担65%的赔偿责任,违规停车人田某、罗某、李某各自承担7%的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4%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回顾
吴某系重庆市潼南区某小区业主。2019年5月2日,吴某驾驶其自有的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小区车行道上超速行驶,与横穿道路的唐某(时年7周岁)相撞,致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发生事故的道路系消防通道,并未划定车位。小区监控录像显示,当时田某、罗某及李某所有的车辆依次停靠在道路右侧,唐某与同伴玩耍追逐时从停放车辆中间冲出,与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事故发生。吴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20年5月,唐某的父母将吴某、田某、罗某、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该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阿消不止一次说过,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看似只是简单的安全意识问题,实则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无论是住户还是物业,都有义务维持好社区的安全环境,消防车道必须保持畅通,消火栓必须保证随时能够供水,一点马虎大意都不能有,否则很可能要付出生命的代价。不久前,就有几例因消防通道被占用而引发的事故
01 辽宁沈阳
1月13日,辽宁沈阳,一小区楼下电动车库起火,车棚内的电动车在大火中熊熊燃烧,火灾致一位7旬老太死亡。
据周边居民透露,平时管理车库的是一对7旬老夫妻,起火后老大爷拿灭火器准备施救,无奈火势瞬间变大,只能寄希望于消防员进行救援,然而消防迅速赶到现场后,却发生了更令人无语的一幕。
该居民介绍称,该小区共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被称为安全通道,两个出入口却都无法让消防车通行,消防车只能停在马路边引水管灭火,最终大火虽然被扑灭,老太太却未能被成功救出。
02 湖北武汉
2021年12月19日,湖北武汉阳逻四小附近,一楼房起火。
从现场的视频画面可以看出,发生火灾的是楼房的顶层——7楼,整个房间已经被大火吞噬,明火从窗户处喷涌而出,有市民看到姐妹俩在窗口哭着呼救,但由于当时火势太大,热心居民冒险施救未能成功。
据阿消进一步了解,其实有人及时拨打了119电话报警,然而消防车虽然很快就赶到了,却没能开进现场。
“如果通道不堵塞,消防车能开进现场,这起悲剧或许可以避免。”附近居民介绍,周边的房子多是集资修建的小产权房,楼栋密集无法供消防车通行。而且起火的楼房是二十多年的老房子,没有安装消防栓,消防员只得和其他救援人员一起,就近寻找其他水源展开扑救。遗憾的是,被困在屋内的两名女孩最终命丧火海。
如果消防车能顺利抵达现场是不是能够避免人员伤亡的悲剧?
阿消不止一次地强调,这些无视社区群众安全的行为,不仅道德上要受到强烈谴责,还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生命非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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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应该赶快提醒身边那些
经常把车辆堆放在消防通道的人们
让他们给自己、给他人
留一条“生命之路”吧
▌来 源:中国应急管理 湖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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